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江森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江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曾江森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月O日法授矯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OOO年O月O日○○○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王紋瑩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