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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獻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獻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獻斌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337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