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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謝清彥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號、第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5月22日開庭訴訟指揮、審訊詰問、證據調查涉不當剝奪被告訴訟權利之行使,為保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申請該日開庭錄影、音光碟複本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卷附刑事聲請狀為影本,其上雖有被告謝清彥等記載,但具狀人部分並無簽名,僅有一模糊不清,難以辨識為何字之印文,而本院函請謝清彥於收受本院通知後於3日內補提聲請狀原本,聲請人即被告謝清彥已於108年7月31日收受本院函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迄今尚未補正,則本院無法認定上開聲請狀確為有權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所為之合法聲請,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尚難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