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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永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永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經於106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珮瑜法 官 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