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進標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進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標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