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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8 年附民上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魏玉萍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被上訴人 鄭志華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前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