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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侵聲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國淳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國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國淳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又受刑人所犯,非屬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亦非對兒童或少年為之,且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強制治療後,經該監109年度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通過,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目前持續輔導中;綜合評估結果:1.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2.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

3.量表Static-99:低。4.量表MnSOST-R:低,亦據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文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從而,受刑人除日後須遵守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外,尚無由法院另諭知應遵守事項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