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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自訴人謝諒獲欲對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884號案件(詳見附件之刑事聲請狀第1頁)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爰聲請掃描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884號案件之電子卷證、拷具錄音光碟片等語(至聲請人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關於本院88年度附民字第65號案件部分,已另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欲聲請電子卷證及拷具錄音光碟片之刑事案件案號為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884號」,有聲請人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按,然本院並未受理此一案號之刑事案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見本院卷第77頁)在卷可按,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電子卷證、錄音光碟等節,恐有誤會,本院尚難以准許。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