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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盛浩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盛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曾盛浩因殺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00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00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刑後尚須執行槍砲易服勞役111日)。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