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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聲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申馳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申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申馳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