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宇建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宇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宇建因貪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