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耀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耀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耀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受刑人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法務部重核假釋仍認准予維持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