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智偉上列受刑人因遺棄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智偉前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