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啓萍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啓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高啓萍因貪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自強外役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OOO年O月OO日以○○○○字第1OOOOOOOOOO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