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聲療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療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治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11年度執聲字第27號)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於民國111年5月9日提出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認受刑人有中度智能障礙,缺乏維持良好親密關係之能力,有飲酒習慣,遇到挫折會飲酒紓壓,致自我控制能力下降,發生失序行為,在受刑人缺乏有效外部監控或家人支持下,保護管束期間有再為性侵害犯罪之虞,評估小組因而評定受刑人有中度再犯危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紀錄,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院已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就本案聲請宣告強制治療程序傳喚受刑人陳述意見,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侵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110年5月25日假釋出監,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於110年9月21日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假釋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110110號撤銷,於110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殘刑8月又18日,執行期滿日為111年9月3日;其在監執行期間,由法務部○○○○○○○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受刑人在STATIC-99等量表得分屬中低再犯風險、MnSOST-R(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為中度危險、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度危險、再犯危險可能性為中度危險程度;又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智能障礙)且缺乏維持及良好互動之親密關係之能力,因應壓力技巧不佳,習慣性飲酒甚至遭遇挫折壓力以飲酒方式紓壓,至其自我監控能力下降、失序行為發生;在其缺乏有效外部監控系統或家人支持下,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再度以同樣的手法(酒後侵入他人住宅、趁被害人熟睡之際)、再為性侵害犯罪行為,雖案件仍未定讞,考量其假釋中再犯、殘刑短(8月18日)、無法完成更深化的處遇、缺乏有效外部監控...等等,經治療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其仍有再犯之危險,建議聲請刑後強制治療,裨益深化其處遇效果,以維護社會安全等情,有原審法院、本院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團體治療)、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刑中鑑定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2-34頁)。查前揭鑑定、評估係由治療師等專業人士,綜合各項報告做成,有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鑑定並無擅斷、恣意、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且已敘明受刑人須受刑後強制治療之理由,自堪採信。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受刑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又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張健河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