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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聲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聖傑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等罪執行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傑前犯恐嚇得利、侵占等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