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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重上更二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昇陽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02號),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呂昇陽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呂昇陽(下稱被告)係○○○○○○(下稱○○○)○○○○科科員(起訴書誤載為○○○○○○○科),依該局收文簽辦程序,承辦人收受公文或辦理函稿,應送陳該科科長辦理。惟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至105年12月22日間,在該局辦公室內,未經時任該局○○○○科科長兼代理○○○○科科長彭明德之授權,於附表所示之函稿或他機關來函公文上,除部份書立「代」字,並盜用「○○○○科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下稱本案職名章)印文,另偽行加註日期、時間,或於簽辦函稿中偽載「發」字,偽造彭明德已行閱覽公文或彭明德另為決行發文意旨之公文書後並提出行使(各函稿公文及簽呈日期、行為態樣詳如下列附表所載),足生損害於彭明德及○○○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公訴意旨認為被告盜用本案職名章印文、並偽造加註彭明德閱覽公文時間,已偽行表示彭明德於該等時間,閱覽該等公文、函稿,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被告偽造加註彭明德閱覽公文時間部分,應以文書論;被告盜用本案職名章並持以蓋用如附表「被告加註文字與蓋用印文之行為態樣」欄位所示印文,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等語。

貳、關於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10條第1款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本院既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能為被告犯罪之證明,依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就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逐一論述說明必要。

參、謹按: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二、我國偽造文書罪之立法,係兼採有形偽造(形式偽造)及無形偽造(實質偽造)兩種,前者係指無制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亦即指行為人知悉自己係無制作權之人,仍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而言。若行為人制作文書之目的,意在替他人處理事務,且主觀上以為係有權處理之人,即難認有偽造文書之故意;後者則指有制作權人,以自己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亦包括不論制作人是否有權,只要內容虛偽不實即已足在內。刑法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採有形偽造之觀念,原則上重在無制作權人不得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且須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要件,至所謂足生損害,係以有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並不以發生實際上損害為必要。又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

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至於所擬之公文經核判後發文,仍屬機關之行文,亦非屬該擬辦公務員本於該文書之內容對行文之對象有所主張,即非屬該公務員之「行使」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證人彭明德證述其未授權被告代決公文或函稿之證詞、附表所列公文及證人彭明德105年請假紀錄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辦公室內,於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內,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所示,惟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指之犯行,辯稱略以:因科長彭明德身兼2科室主管,平時非常忙碌,為加速公文行政流程,於105年4至6月間某日與科長彭明德外出督勤時,就有些時效性的公文、比較簡單、可以二層決行,不涉及局長決行,有經過科長彭明德的口頭授權後於簡單及一般例行性公文上用印,以加速行政流程,避免因公文時效不彰而被檢討,雖依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主管曾有口頭授權一事,然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均為其簽辦,乃實質真正之公文書,未對公眾或他人致生損害之虞,又其加註之文字不具有文書之證明性,本案應不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自105年2月起均擔任○○○○○○○科之科員,職掌業務包含: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策劃與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等事項;依該局收文簽辦程序,承辦人收受公文或辦理函稿,應送陳該科科長彭明德辦理;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辦公室內,就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分別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編號所示公文函稿附卷可參(見附表出處欄所示),且為被告所坦認在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蓋用彭明德之職名章,並加註如附表「被告加註文字與蓋用印文之行為態樣」欄所示之文字於附表所示之簽、公文函稿及公文上,其辦理公文之行政作業流程固有所不當,應負行政上責任,然依現有證據是否有偽造(行使)公文書及盜用印章(按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用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因此此處僅依公訴意旨列「盜用印章」犯行)之故意,容有合理懷疑:

(一)「故意」犯罪,須同時具備「知」及「欲」兩要素,刑法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是「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同條第2項間接故意是「預見其發生」及「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規定可知,兩者在「知」、「欲」兩要素僅有強弱之分。在刑法第211條所定偽造公文書罪(含同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公文書),在主觀犯意方面,須具有偽造公文書而損及該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公共信用性之認識,始能謂有本罪之故意。故行為人如基於本人之授權,而有權製作,或有合理之事由,欠缺偽造故意者,自與偽造公文書之情形有別。

(二)關於被告是否經其科長彭明德之同意而於附表所示公文函稿註記文字及蓋用彭明德職名章乙情,依證人彭明德於調查站詢問、偵查及原審時固然均一致證稱:我沒有授權被告對於不重要或例行性公文蓋用職名章,如附表所示公文函稿均未經我授權即蓋用系爭印章等語(106年度他字第8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84頁反面,偵字卷第11頁反面、原審卷第28頁正面)在卷。

(三)惟證人即○○○○科同仁李子毓於本院證述:(彭明德上班情形?)平常他兼任火災調科科長,也有需要出去調查情況、以及外面課座講課,這兩個時間他會出去,其他時間基本上在科室為主。(他外出時如需要簽辦如何公文程序?)他外出前很常跟我們說,如果有需要,可以先拿他的章來用,這部分主要是很早之前沒有用代理人,我們當時有需要的話會拿(職名)章先送出去,我的部分,我會做之前會先跟他聯繫有這件事,讓他知道,之後再蓋章送出去。(他外出前在辦公室對著誰說?)在辦公室對著在場的人講。(你有看到同仁用他的章發文出去?或存查等?)其他同仁也有,我的案件比較多,其他人算是比較少,零星。(有無看過?看過誰?)有。簡佑娟、黃文鴻、呂昇陽,當時梁文正案件偶爾有看到。(就你所述「出去時間較長」可以描述?)出去占用半天以上時間他就會提醒,出去前會說。(彭明德的職名章怎麼放?)我不知道,如果他有講的話,職名章會先放在桌上看得到的地方。(當時105年之後,你都是找代理人蓋章,還是你使用彭明德的章?)如果當時代理人也不在的話,我會用彭明德科長的章,如果代理人在的話,我會找代理人蓋。(105年後彭明德科長出去,沒有點代理人,你如何簽辦公文?)沒有點代理人的話,急的話會先拿他的章蓋。(紙本公文需要科長看,科長不在時,送給誰處理?)有點代理人找代理人處理,找不到代理又急件時,我會電話聯繫科長讓他知道,再拿他的章蓋。所以我的情形是假如有代理人,我會拿給代理人看;如果剛好代理人也不在,剛好又是急件,需要由科長來決行或看的時候,我會先電話聯絡科長,之後才會拿科長的章等語(本院卷一第193至201頁)。由此可知,彭明德外出占用半天以上時間時,又無代理人時,會有授權同仁使用本案職名章之情形存在。

(四)證人即○○○○科同仁簡佑娟於本院證述:有1、2次,如果當天科長開會,消防署臨時請我們將公文於當天下午4點半或5點以前,必須核章後回傳給消防署做資料統計或相關公文函覆,如當時科長在開會,我們會把公文內容簽核好之後,拍照後用通訊軟體LINE傳給科長,跟他說這是什麼樣公文,簽核情形如何,例如消防署急件或某機關急件,需要我們在幾點回覆,請示科長是否同意,他看完後會跟我們說哪裡要改或可不可以,如果科長同意但時間內無法趕回來函覆,他會跟我們說他章放在哪,請我們蓋好章,我們會拍好傳給他看確認可以才可以發文。其他同仁應該也會有上述很急情形,都是有關安全檢查業務等語(本院卷一第205至206頁);另於調查站詢問時則證稱:彭明德每天會進辦公室,其出差時亦有職務代理人,如公文即將逾期時,我會聯絡彭明德請其儘速返回批閱,且就彭明德對於特定公文代為決行的授權部分,我們會以電話向彭明德告知並取得其同意後,再以自己職章加註代理後上陳等語(調查站卷第83頁反面至84頁正面),上開證人所述關於有無使用過彭明德職名章代為決行一節先後證詞雖不同,然依其於本院所述,有1、2次上級機關要求當日下午4點半或5點以前回傳統計資料等,適逢科長彭明德外出開會不在辦公室之緊急情形,會以電話向彭明德傳送、告知公文資料,並取得其同意後取用本案職名章發文。

(五)證人彭明德於原審時證述:我請假時,相關公文由代理人處理,並直接蓋用代理人職名章,如我公出未請假者,倘有急件公文,同仁會先以通訊軟體將該公文傳送予我知悉,經我同意後,始能使用我的職名章,但此種情形甚少等語(原審卷第28頁反面);於調查站亦證稱:「(問:你是否曾經授權屬下可私自拿你的職章決行公文?)我確實曾經授權下屬於緊急狀況時,必須以電子檔將公文傳予我審閱過後,再由下屬拿我的(職名)章決行公文」等旨(他字卷第87頁反面)。可知,在緊急情況下彭明德會授權同仁使用本案職名章。

(六)是以依照證人李子毓、簡佑娟在本院所述,及彭明德上開所述,該科同仁在科長彭明德請假或公出(含調查火情、上課、開會),會授權同仁使用本案職名章,只是證人李子毓、簡佑娟及彭明德對於何謂「有需要」、「緊急情況」,以及報請授權之方式(李子毓電話口頭報告,簡佑娟尚會以通訊軟體傳送公文),在解讀及實際執行情形來看,並無一定之標準流程。又證人簡佑娟及黃文鴻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又皆未提及曾見過被告取用本案職名章,或向彭明德要求使用其職章等情(調查站卷第83至86頁),而依證人李子毓及彭明德上開證詞,又有不相適合之處。因此,被告是否確有偽造(行使)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容有合理懷疑。

(七)何況證人彭明德曾證稱:「(問:你係於何時、如何發現呂昇陽私自幫你決行公文?)大約105年12月中(旬)時發現。呂昇陽主要負責液化石油氣的業務,每個月都有五樣以上的管制報表,每個月都要上報至消防署,因此我每個月底都要審核例行的月報表,以及於年底時都要追蹤屬下各自負責之專案計畫進度,但我在詢問呂昇陽專案計畫進度狀況時,他才告訴我都已經完成了,那時我才驚覺……」等言(他字卷第87頁反面);惟被告則供稱:伊於105年2月即開始蓋用彭明德科長的章,在同年4至6月彭明德概括授權前乃以電話報告後才使用彭明德職章的方式等語(他字卷第3、4頁)。倘若屬實,則被告供陳自行使用彭明德職章距彭明德發現時已有10個月之久,以彭明德所證其每個月皆會審核月報表一情,卻長達10個月未發現被告私自使用本案職名章之事,似與經驗法則及常情不符。

(八)再依卷附○○○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OOOOOOOOOO號函覆本院稱:除附表編號3-3、6-3至6-7、11-2、11-3、13-2等公文外,皆符合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等詞(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3號卷【下稱本院上訴113號卷】第184至187頁);另就附表編號3-3、6-3至6-7、11-2、11-3、13-2等公文,亦註明:雖未符合公文的一般作法,承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或「公告」相關或各分隊「知照」、「稽查」、「查明函復」或「配合檢查」等語(同上卷宗),皆無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安全之虞。況○○○亦具狀稱:

被告係為規避積壓延宕公文之責,一時失慮未經同意即私自取用直屬科長職章決行公文,純屬行政怠惰、便宜行事而已,尚無對機關造成重大影響等言,有卷附○○○刑事陳述意見狀可參(上訴113號卷第235頁)。再者,附表編號3-1、3-2、3-3、4、5-2、5-3、5-4、5-5、6-1、6-2、6-3、6-4、6-

5、6-6、6-7、7、8、9、10-1、10-2、10-311-1、11-2、11-3、11-4、12-1、12-2、13-1、13-2部分,在閱覽時間下有寫一「代」字。基此,被告所辯其係為爭取公文時效,才蓋用科長之職名章及加註附表所示之文字等語,尚非無據。

(九)文書之偽造或變造,通常只是為了從事其他不法行為之準備,偽造或變造文書,就是在創造一種危險工具,然而,經偽造或變造之文書,其本身之危險必須與行為人行使目的結合,始能加以肯定。倘若行為人制作文書之目的,意在替他人處理事務,且主觀上以為係有權處理之人,即難認有偽造文書之故意。本案雖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於105年4月至6月間與彭明德外出督勤時,彭明德曾就簡單例行性或具有急迫性之公文,口頭授權被告得以使用本案職名章等情,然彭明德確實也會因外出不在辦公室,為爭取公文時效而彈性授權科室同仁得使用本案職名章之舉,已如前述。被告所為,固足生損害於彭明德及○○○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然依據上開各點所述,加上○○○事後檢視本案如附表所示35件公文來看,被告實無不良之使用目的,因此,本案不排除是被告以附表所示公文係簡單例行性,或具有急迫性,適逢彭明德外出,為爭取公文時效,事前又自認符合彭明德平日所容許授權之範圍可自行使用本案職名章之情形,而未逐案先取得彭明德同意,事後又不即時將相關文件供彭明德核閱,以至於彭明德不知何時、機關有如何內容之對外行文,或內部決定,雖有紊亂公務秩序,對彭明德與機關公文管理造成損害,然被告行為時是否有偽造(行使)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實有合理懷疑之處。

三、就如附表所示之公文,被告基於承辦人的職責進行擬辦或擬稿,蓋用科長彭明德的職名章,並加註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時間及批示,此部分因本案難認被告確有偽造(行使)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應不構成偽造公文書(或盜用印章)罪,且被告身為公務員本於執掌,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偽造公文書」有別,亦難認足生損害於彭明德及○○○,茲析述如下:

(一)政府機關內部依層級設置各種不同職位,處主管職位者,就其下屬之業務,有指揮、監督之權責。各機關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或內部之意見溝通之簽呈,依機關內部之業務劃分,由涉及該項業務之基層員工,擬具文稿,依組織逐級呈核,最終由有權決行者(依各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定)決定對外行文之內容,或內部簽呈之處理方式。自擬稿人員至決行人員之各層級核閱人員,為表示其已閱過,如有意見,並須加註在文稿上,均須在文稿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基此,原簽核文書上除承辦人之意思表示外,尚含有各機關長官所為會章同意之意思表示,與函稿經逐級簽核後依法製作完成之文書,同屬具有法律效力之公文書。本件被告乃擔任○○○○科科員,負責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乃其職務範圍,而附表所示公文函稿內容經核亦與被告前揭職務有關,因此被告使用本案職名章,並在附表所示公文函稿內蓋本案職名章之印文,同時加註日期、時間及批示文字,此舉已足以知悉表示係經彭明德審核及決行發文之用意,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始可知其一定用意,揆諸上開說明,自可直接認定屬刑法第211條之公文書。

即使是附表編號8所示文書,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生發電機起火停電而行文予○○○核備,經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簽辦其意見,並加註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本案職名章印文後,亦具有公文書之性質。

(二)附表編號1-1之簽(「簽」屬我政府機關內部使用之文書,為承辦人員基於職責或職掌事項有所表達、陳述意見或請示、請求、建議使用,供長官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參據),被告係以○○○○○○○科科員身分,就其職掌之「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管理執行計畫」之執行成果事項所簽辦,雖被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指於「10月5日14時10分」已閱覽過之意),然確有依公文流程呈予○○○秘書,並由秘書持○○○○○○局長之「乙章」代為決行並批示「如擬」(他字卷第17頁),足見附表編號1-1之公文書並非被告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所為虛偽不實之公文書,且被告身為公務員本於執掌,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至於所擬之公文經核判後發文,仍屬機關之行文,亦非屬該擬辦公務員本於該文書之內容對行文之對象有所主張,即非屬該公務員之「行使」行為,且對於證人彭明德及○○○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不生損害之虞,亦無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至於被告使用本案職名章並在上開所示公文函稿內蓋印,同時加註日期、時間部分,因本案難認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已如前述。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偽造公文書罪,繼而行使,尚不足為採。

(三)附表編號7之簽,亦係被告以○○○○○○○科科員身分,本於職掌就內政部消防署開會通知所載會議議題,有關「單瓶或雙瓶制氣積計價方式、修正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條文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簽擬「針對修正草案之部分,本科無意見。本案屆時由科員呂昇陽公差前往與會,奉核後依規定辦理差假事宜」等內容,雖被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代」,然已依公文流程呈予○○○秘書、○○○副局長,並由長官批示「可」(他字卷第29頁),足見附表編號7之公文書,亦非被告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所為虛偽不實之公文書,且被告身為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至於所擬之公文經核判後發文,仍屬機關之行文,亦非屬該擬辦公務員本於該文書之內容對行文之對象有所主張,即非屬該公務員之「行使」行為,且所為對於證人彭明德及○○○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不生損害之虞,亦無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至於被告使用本案職名章並在上開所示公文函稿內蓋印,同時加註日期、時間部分,因本案難認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偽造公文書並進而行使,亦不可採。

(四)附表編號1-2(定型化契約宣導及查核執行情形統計表)、編號1-3(105年第3季執行路邊攔查載運…爆竹煙火車輛成果統計表)、編號2-1(花蓮縣政府核發某瓦斯行「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請該行依規定放置於營業場所,函稿副知○○○)、編號2-2(花蓮縣政府核發某公司「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請該行依規定放置於營業場所,函稿副知○○○)、編號3-1(民眾申訴與某瓦斯行之消費糾紛,請該瓦斯行限期查明並復一事副知○○○)、編號3-2(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某研討會,邀請派員參加)、編號4(某瓦斯行向花蓮縣政府申請歇業登記,副知○○○)、編號5-1(向內政部消防署檢陳105年10月轄區檢驗場之檢查紀錄表等資料)、編號5-2(內政部消防署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廢止公告及制【修】定重點)、編號5-3(財政部同意位於花蓮地區某商業申請變更總機構所在地等情函知○○○)、編號5-4(內政部對於花蓮縣政府函送「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105年10月辦理情形進度表核予備查,並請儘速研訂相關自治條例等情)、編號5-5(財政部同意花蓮酒廠申請分批進口食用酒精等情函知○○○)、編號6-1(財政部同意位於花蓮地區某商業申請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等情函知○○○)、編號6-2(內政部評鑑通過花蓮地區某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廠資格認可案函知○○○)、編號8(○○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生發電機起火停電而行文予○○○核備)、編號9(105年12月執行路邊攔查載運…爆竹煙火車輛預定表)、編號10-1(向內政部陳報花蓮縣「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105年11月辦理情形進度表)、編號10-2(向內政部消防署檢陳105年11月轄區檢驗場之檢查紀錄表等資料)、編號10-3(向內政部消防署檢陳105年11月轄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檢查結果等資料)、編號11-1(內政部對於花蓮縣政府函送「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105年11月辦理情形進度表核予備查,並請儘速研訂相關自治條例等情)、編號11-4(「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管理執行計畫」105年第3季辦理情形初評結果等情)、編號12-1(向內政部消防署檢陳105年7月至12月【第3、4季】取締違法液化石油氣處分書等)、編號12-2(辦理○○○105年度下半年花蓮縣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達30倍以上場所聯合檢查等請)、編號13-1(花蓮縣政府辦理「0000-0000太平洋觀光節活動」籌備會議紀錄)之公文函稿,被告固有各編號所示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但經本院前審函詢○○○○○○,上開各編號之函稿公文,依各該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各該公文函稿上被告加註記載之文字,均符合各該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且各該公文函稿皆已依其上記載之文字,或對外發文,或留存○○○備查,或轉知相關單位辦理,此有附表「○○○○○○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詳載可稽(本院上訴113號卷第184至226頁)。是被告就上述公文函稿蓋用本案職名章及加註時間、文字之行為,因本案難認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因認均不符合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之構成要件,自亦不能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名相繩。

(五)關於附表編號3-3、編號6-7、編號11-2、編號13-2之公文,○○○雖函覆稱上開公文未符合各該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因為承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辦理,然○○○回函亦載明被告就此揭公文均係將原公文之文號先予存查,之後再另取文號發函相關單位辦理,並有被告另取文號發函之隨函附件在卷可佐(詳附表「○○○○○○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足認被告僅係就公文簽辦方式之選擇有所不同,被告所為實質上仍符合此揭公文應轉知相關單位之要求。況且,本案難認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因認均不符合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之構成要件,自亦不能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名相繩。

(六)附表編號6-3、編號6-4、編號6-5、編號6-6之公文,○○○雖函覆稱前述公文未符合各該公文決行之一般作法,因為承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然○○○回函亦載明被告將前述公文先予存查,而前述公文來文1個多月後,均已公告於○○○之OA網站上,有○○○OA網站之公告影本存卷足憑(詳附表「○○○○○○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其次,附表編號6-5之公文,○○○雖稱係案外人李子毓科員在○○○OA網站上公告,並非被告所公告,然依被告所提○○○OA網站頁面所示「公布部門:○○○○科呂昇陽」(本院上訴113號卷第245頁),堪認該公文確係被告所公布,○○○此部分函覆結果,尚有誤會,足認附表編號6-3、編號6-4、編號6-5、編號6-6之公文均係被告所公告。綜上,前述公文均已依公文之一般作法予以公告,應認被告所為實質上符合前述公文應予公告之規定,何況,本案難認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因認均不符合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之構成要件,自亦不能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名相繩。

(七)附表編號11-3之公文,○○○函稱此公文未符合一般作法,被告雖簽「擬:陳閱後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但○○○OA網站上未發現有此公文公告資料。查此公文係內政部消防署就財團法人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預定於105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辦理「106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報名作業說明會」之來函,轉給○○○知悉,內容僅為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作業之說明會(他字卷第45頁),此與○○○之業務、消防人員顯然均無直接相關,且被告在附表編號11-3公文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代」之行為,難認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與偽造公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論以偽造公文書罪與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四、政府機關依內部之業務劃分,由涉及該項業務之基層員工,擬具文稿,依組織逐級呈核,最終由有權決行者(依各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定)決定對外行文之內容,或內部簽呈之處理方式。自擬稿人員至決行人員之各層級核閱人員,為表示其已閱過,如有意見,並須加註在文稿上,均須在文稿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為免耽誤公文時效,縱然某項業務之基層承辦人自認事先已與上級長官溝通,取得處理之共識,仍須踐行上開公文流程,不容基層承辦人以該事項已先取得長官同意或辦理方式已有共識,任意使用長官職名章,事後又不將相關文件以補陳或必要方式供長官核閱,形同僭行長官之職權,如同將長官架空,使長官不知何時、機關有如何內容之對外行文,或內部決定,已然破壞公務機關分層負責之體制,亦紊亂公務秩序,此合先敘明。本件綜上所述,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辦公室內,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公文函稿內,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辦理公文之行政作業流程有所不當,雖應負行政上責任,但被告所為,檢察官前揭所舉之證據來看,是否確有偽造(行使)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故意,實有合理懷疑之處,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進而持以行使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文彬附表:

編號 時間 函稿公文 項目;出 處 被告加註文字與蓋用印文之行為態樣 ○○○○○○107年 11月15日花消政字 第OOOOOOOOOO號函 暨所附之查詢事項 回覆表與附件(本院上訴113號卷第184至226頁) 1-1 105年 10月5 日14 時10 分許 ○○縣○ ○局105 年10月5 日簽;他 字卷第17 頁 ○○縣○○局欄 1.加註「0000 0000」文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2 105年 10月5 日14 時58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15頁 一、○○ ○○科欄 1.加註「105 」、「OOO OOOOOO」等 文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給其上 所載之正本收受者 。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3 105年 10月5 日15 時25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16頁 一、○○ ○○科欄 1.加註「0000 0000」文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給其上 所載之正本收受者 。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2-1 105年 10月2 5日16 時10 分許 花蓮縣政 府府消預 字第OOOO 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18頁 一、花蓮 縣○○○ 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文,正 本:○○瓦斯行, 副本:本縣○○○ 。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 調查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2-2 105年 10月2 5日16 時10 分許 花蓮縣政 府府消預 字第OOOO 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19頁 一、花蓮 縣○○○ 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文,正 本:○○實業有限 公司,副本:本縣 ○○○。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3-1 105年 10月3 1日10 時許 花蓮縣政 府105年1 0月27日 府觀商字 第OOOOOO OOOO號函 ;他字卷 第21頁 發文資料 旁之「擬 :陳閱後 文存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文存備查」,符合 此公文決行的一般 作法。此公文僅留 存本局備查,無再 呈轉其他單位。 3-2 105年 10月3 1日10 時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0月21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書函;他 字卷第37 頁 函文末之 「擬:近 日業務繁 忙,擬不 派員與會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文書函之 性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近 日業務繁忙,擬不 派員與會」,符合 此公文書函的一般 作法。此公文僅留 存本局備查,無再 呈轉其他單位。 3-3 105年 10月3 1日10 時30 分許 花蓮縣警 察局105 年10月26 日花警交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22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陳閱後文存備查 」,未符合此公 文的一般作法, 因承辦人員通常 會以原收文號將 公文轉知相關分 隊稽查。 2.此公文之原文號 先予存查後,無 再轉呈其他單位 ,承辦人另取文 號於105年11月4 日以花消預字第O OOOOOOOOO號函發 相關單位辦理(如 隨函附件3-3)。 4 105年 11月1 日16 時10 分許 花蓮縣政 府105年1 0月31日 府觀商字 第OOOOOO OOOO號函 ;他字卷 第20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轉知 所屬分隊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轉知所屬分隊」, 符合此公文的一般 作法。此公文已經 轉送鳳林分隊辦理 (經電話聯繫,鳳 林分隊收取公文影 本後前往檢查發現 「○○瓦斯行」歇 業地址變更為「○ ○瓦斯行」申請營 業,資料如隨函附 件4)。 5-1 105年 11月1 1日14 時40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23頁 一、○○ ○○科欄 1.加註造「00 000000」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文,正 本:內政部消防署 ,副本:本局預防 科。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5-2 105年 11月1 1日14 時50 分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1月3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24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公告 於本局OA 網站。」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公告於本局OA網站 」,符合此公文的 一般作法。2017年1 月3日已公告於本局 OA網站。公告公布 期間2017年1月3日 至2017年1月10日, 於過期公告上仍可 看到(如隨函附件5 -2)。 5-3 105年 11月1 1日15 時20 分許 財政部10 5年11月3 日台財庫 字第OOOO OOOOOOO 號函;他 字卷第40 頁 發文資料 旁之「擬 :陳閱後 轉知吉安 分隊依規 定列管。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轉知吉安分隊依規 定列管」,符合此 公文的一般作法。 此公文有轉知吉安 分隊,係於2017年1 月4日以傳真方式轉 知(如隨函附件5- 3)。 5-4 105年 11月1 1日17 時10 分許 內政部10 5年11月9 日內授消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38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文存備查」,符合 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此公文是否僅留 存貴局備查,無再 呈轉其他單位(如 隨函附件5-4)。 5-5 105年 11月1 1日17 時25 分許 財政部10 5年11月7 日台財庫 字第OOOO OOOOOOO 號函;他 字卷第39 頁 一、主旨 欄第1行 「…之食 用酒…」 上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打字 文字「擬:1.案係 ○○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換發未變性酒 精進口同意書。2. 本案交貨地點於花 蓮酒廠,其儲存危 險物品之位置、構 造及設備皆已列管 在案。3.陳核後, 影送美崙分隊知照 俾憑後續控管,文 存備查。」,符合 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於2017年1月4日 以傳真方式轉送美 崙分隊辦理(如隨 函附件5-5)。 二、說明 欄二、( 四)及( 五)之右 方 1.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6-1 105年 11月2 9日9 時10 分許 財政部10 5年11月1 7日台財 庫字第OO OOOOOOOO O號函; 他字卷第 42頁 發文資料 旁之「擬 :請光復 分隊派員 至現場查 察,如達 列管標準 則逕行列 管。」下 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請光復 分隊派員至現場查 察,如達列管標準 則逕行列管。」, 符合此公文的一般 作法。於2017年1月 4日以傳真方式轉送 光復分隊辦理(如 隨函附件6-1)。 6-2 105年 11月2 9日18 時10 分許 內政部10 5年11月1 8日內授 消字第OO OOOOOOOO 號函;他 字卷第25 頁 發文資料 旁之「擬 :陳閱後 文存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文存備查」,符合 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此公文僅留存本 局備查,無再呈轉 其他單位。 6-3 105年 11月2 9日18 時40 分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1月22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41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 ○○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陳閱後文存備查 」,未符合此公 文的一般作法, 因承辦人員通常 會將公文轉知或 公告各分隊知照 。 2.此公文僅留存本 局備查,後於201 7年1月3日承辦人 才公告於本局OA 網站(如隨函附 件6-3)。 6-4 105年 11月2 9日19 時10 分許 內政部10 5年11月2 4日內授 消字第OO OOOOOOOO O號函; 他字卷第 27頁 發文資料 旁之「擬 :陳閱後 文存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陳閱後文存備查 」,未符合此公 文的一般作法, 因承辦人員通常 會將公文轉知或 公告各分隊知照 。 2.此公文僅留存本 局備查,後於201 7年1月3日承辦人 才公告於本局OA 網站(如隨函附 件6-4)。 6-5 105年 11月2 9日19 時20 分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1月15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26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陳閱後文存備查 」,未符合此公 文的一般作法, 因承辦人員通常 會將公文轉知或 公告各分隊知照 。 2.此公文僅留存本 局備查,後於201 7年1月4日由李子 毓科員經辦公告 於本局OA網站( 如隨函附件6-5) 。 6-6 105年 11月2 9日21 時10 分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1月22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28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陳閱後文存備查 」,未符合此公 文的一般作法, 因承辦人員通常 會將公文轉知或 公告各分隊知照 。 2.此公文僅留存本 局備查,後於201 7年1月3日承辦人 才公告於本局OA 網站(如隨函附 件6-6)。 6-7 105年 11月2 9日21 時35 分許 花蓮縣警 察局105 年11月23 日花警交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43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陳閱後文存備查 」,未符合此公 文的一般作法, 因承辦人員通常 會以原收文號將 公文轉知相關分 隊稽查。 2.此公文之原文號 先予存查,承辦 人另取文號於105 年12月7日以花消 預字第OOOOOOOOO O號函發相關單位 辦理(如隨函附 件6-7)。 7 105年 11月3 0日17 時許 附簽;他 字卷第29 頁 簽文末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8 105年 11月3 0日後 之某 日11 時5分 許 ○○工業 股份有限 公司105 年11月30 日105石 字第OOOO 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31頁 函文末之 「…後文 存備查。 」下方 1.加註「…11 05代」文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民間公司來 函之性質與目的, 其上手寫文字「決 行…後文存備查」 ,符合此公文的一 般作法。此公文僅 留存本局備查,無 再呈轉其他單位。 9 105年 12月7 日14 時10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33頁 一、災害 預防科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給其上 所載之正副本收受 者。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0-1 105年 12月8 日20 時10 分許 花蓮縣政 府府消預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稿) ;他字卷 第44頁 一、災害 預防科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以花蓮縣政府 函對外發文,發文 對象正本內政部, 副本○○○○○○ 。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0-2 105年 12月8 日20 時40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34頁 一、災害 預防科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文,發 文對象為消防署。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0-3 105年 12月8 日21 時10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47頁 一、災害 預防科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給其上 所載之正副本收受 者。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1-1 105年 12月1 5日9 時10 分許 內政部10 5年12月1 5日內授 消字第OO OOOOOOOO 號函;他 字卷第46 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文存備查」,符合 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此公文僅留存本 局備查,無再呈轉 其他單位。 11-2 105年 12月1 5日9 時20 分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1月23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30頁 函文末之 「擬:本 案已另文 函復消防 署,陳閱 後文存備 查。」下 方及右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本案已另文函復 消防署,陳閱後 文存備查」,未 符合此公文的一 般作法,因承辦 人員通常會將公 文轉知相關分隊 查明後以原收文 號函復。 2.此公文之原文號 先予存查,承辦 人另取文號於105 年12月9日以花消 預字第OOOOOOOOO O號函覆內政部消 防署(如隨函附 件11-2)。 11-3 105年 12月1 5日9 時40 分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2月2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45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公告 於本局OA 網站周知 。」下方 及右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陳閱後 公告於本局OA網站 周知」,未符合此 公文的一般作法。 簽辦公告於本局OA 網站周知,但本局O A系統未發現有本案 公告資料。 11-4 105年 12月1 5日9 時50 分許 內政部消 防署105 年12月6 日消署危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32頁 函文末之 「擬:本 科針對初 評結果無 意見,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本科針 對初評結果無意見 ,陳閱後文存備查 」,符合本此公文 的一般作法。此公 文僅留存本局備查 ,無再呈轉其他單 位。 12-1 105年 12月1 6日11 時35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35頁 一、災害 預防科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給其上 所載之正副本收受 者(惟本局105年7 月至9月取締液化石 油氣處分書影本應 於105年11月1日前 函報,承辦人延至1 05年12月19日方函 報內政部消防署, 如隨函附件12-1)。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2-2 105年 12月1 6日17 時10 分許 ○○縣○○局花消 預字第OO OOOOOOOO 號函(稿) ;他字卷 第48頁 一、災害 預防科欄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依此份公文函(稿) 之性質與目的,決 行欄記載「發」,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已經對外發文,正 本:和平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等,副本 ;本局和平分隊等 (如隨函復附件12- 2)。 二、決行 欄 1.加註「發」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1枚 13-1 105年 12月2 2日11 時10 分許 花蓮縣政 府105年1 2月14日 府觀銷字 第OOOOOO OOOO號函 ;他字卷 第49頁 函文末之 「擬:依 會議決議 事項配合 辦理,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 與目的,其上手寫 文字「擬:依會議 決議事項配合辦理 ,陳閱後文存備查 」,符合此公文的 一般作法。此公文 僅留存本局備查, 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13-2 105年 12月2 2日11 時20 分許 花蓮縣警 察局105 年12月21 日花警交 字第OOOO OOOOOO號 函;他字 卷第36頁 函文末之 「擬:陳 閱後文存 備查。」 下方 1.加註「0000 0000代」文 字 2.蓋用「○○○○科科長 彭明德」印 文2枚 1.依此份公函之性 質與目的,其上 手寫文字「擬: 陳閱後文存備查 」,未符合此公 文的一般作法, 因承辦人員通常 會將公文轉知相 關分隊配合檢查 。 2.此公文之原文號 先予存查,承辦 人另取文號於106 年1月10日以花消 預字第OOOOOOOOO O號函發相單位辦 理(如隨函附件1 3-2)。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