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慶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慶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慶松因貪污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290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