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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英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英明因犯貪污罪,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5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最後事實審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54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