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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原上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晉銘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宏明選任辯護人 鄭雅方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中熙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彥村選任辯護人 楊富強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昆鋒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志明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劭宇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111年度偵字第46

1、933、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晉銘等人貪污等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