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伍耀倫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伍耀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耀倫前犯強盜罪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