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侵聲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游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9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緝字第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再審(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狀、聲請再審(補正)狀及刑事聲請再審(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狀(依序如附件一、二、三)。

二、本件聲請再審程式違背規定:㈠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文;分析本條之立法修正理由略以:聲請再審書狀漏未附具證據,既非不可補正,法院自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以裁定駁回之。至於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18號、113年度台抗字第90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游志偉(以下稱聲請人)因犯乘機

性交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分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以下稱原確定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不服,聲請再審,然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亦未敘述再審之具體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其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證據及再審之具體理由,聲請人於同年4月2日領取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簽領裁定之登記簿影本足稽。

㈡聲請人前於搬離租屋處時遺失原確定判決繕本乙情,已據其

於附件二內敘明,本院認其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理由並未顯違常情,而屬正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規定,此部分尚不得認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

㈢再審係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救濟制度,與非

常上訴係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且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之非常救濟程序不同,故聲請意旨所臚列刑事訴訟法、刑法,乃至於我國憲法等相關法規之條文內容、規範目的及內涵(例如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舉證責任等)、證據法則,及應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節,具屬聲請人對於法規解釋及適用之意見,核屬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範疇,並非再審程序所應審究,自非再審理由。

㈣聲請人並未提出新證據,聲請再審程序難認合法:

1.附件一雖敘述事發經過,經核係屬聲請人對於犯罪事實抗辯,且與原確定判決整理其答辯及辯護人辯護要旨,並無二致,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

2.聲請意旨並未指出再審證據為何,僅泛稱諸多有利聲請人之供述、檢驗報告均在原確定判決內容中,證據理由亦已明示於原確定判決,請仔細端詳,即可找出癥結,及漏未審酌之證據均已在原確定判決中述明調查,證明其並未犯罪等語,顯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至於其餘再審意旨至多僅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應認不符合提起再審要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5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㈤綜上各節,聲請意旨既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

事實,亦未提出新證據,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自形式觀察即得認其再審聲請係「不合法」或「無理由」,而屬重大明白者而言;查本件聲請既有上述程序違背法律規定之處,本院認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