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陽慶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陽慶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陽慶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1月30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刑事執行意見狀(見114年度執聲字第115號卷〈下稱執聲卷〉第5頁)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3、4經原確定判決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有上開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2月+4月+15年=15年6月)。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編號1係受刑人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編號2至4均係對同一被害人之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性自主及生命等法益為侵害行為;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三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附表:受刑人陽慶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罪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4日 11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20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20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4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93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410號編 號 3 4 罪 名 強制性交罪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號 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5日 114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17日 114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409號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409號 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