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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志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2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原審於民國114年1月9日判決被告江志成無罪,檢察官不服於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同年O○O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67頁)附卷可稽。

三、被告已於檢察官上訴後死亡,依上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且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