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登偉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杜呈勲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關於本案證人雷宇弘名下帳戶經告訴人彭子軒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匯入被害款項後,被告杜呈勲同日稍後提領,因何原因顯示「可用餘額不足」等情,尚待函詢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