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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登偉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杜呈勲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關於本案證人雷宇弘名下帳戶經告訴人彭子軒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匯入被害款項後,被告杜呈勲同日稍後提領,因何原因顯示「可用餘額不足」等情,尚待函詢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