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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成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成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成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與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刑7年,並接續執行其另案違反竊盜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刑10年6月,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54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璉(主筆)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