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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國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OOOO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OOOO號)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