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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誌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誌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誌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

蓮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12月28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3至9、13至15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刑事聲請數罪合併執行狀(見114年度執聲字第170號卷〈下稱執聲卷〉第3至11頁)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5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原向檢察官請求定執行刑之案件,因僅以執行指揮書為據,而漏未及於附表編號13,但業經於本院訊問時表示係一併請求)。

㈡附表編號1至13經花蓮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26號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2年10月;附表編號14、15則經該案確定判決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有上開裁判(見執聲卷第121至143頁)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之總和(即12年10月+4月=13年2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編號1、5至8係受刑人施用第二級毒

品,編號10、11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12則為其轉讓第二級毒品,編號9為其犯交通過失傷害罪,編號2至4、13至15所示之罪則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屬於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3部分、14至15部分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10月、4月等情;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以及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若芸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9日15時32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111年1月26、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1、3512、5421、54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1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1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9號 (編號1至13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五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3月4日至111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511、3512、5421、543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1、3512、5421、54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9日 113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5日 113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3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3號 (編號1至13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編號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9日15時0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112年7月7日14時10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01、566、707、708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01、566、707、7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編號1至13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編號 7 8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六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8日 112年6月4日19時15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01、566、707、708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01、566、707、7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編號1至13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編號 9 10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十年三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7日 110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6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5日 114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87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7號 (編號1至13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編號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違反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十年三月 有期徒刑五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31日 110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3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04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9日 114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7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8號 (編號1至13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編號 13 1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04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66、6480號及偵緝字第6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52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7日 114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52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5日 114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39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3號 (編號1至13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 (編號14、15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編號 15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66、6480號及偵緝字第6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3號 (編號14、15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