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仕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仕旻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仕旻(下稱受刑人)因重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定刑之刑事合併狀附卷可稽(執聲卷第7-13頁),並經受刑人於本院供明在卷(本院卷第43-44頁)。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示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為
有期徒刑2年10月,且附表編號1-4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均為妨害自由罪,編號2所示之罪係施用毒品罪,編號5所示之罪為重傷害未遂罪,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正之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及受刑人於刑事合併狀請求定刑3年至3年2月(執聲卷第12頁);於本院訊問時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4頁)等情形,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為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附表:
編號 1 2 3 4 5 罪 名 妨害自由 施用毒品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重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9/14 107/11/13 106/11/1(聲請書誤植為106/10/7) 106/10/7(聲請書誤植為106/11/1) 106/11/1 偵查案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14號等 花蓮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1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9號等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9號等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40號 109年度花簡字第45號 110年度訴緝 字第6號 110年度訴緝 字第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08/4/18 109/1/16 111/6/2 111/6/2 112/5/25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40號 109年度花簡字第45號 110年度訴緝 字第6號 110年度訴緝 字第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5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6/10 109/3/5 112/3/28 112/3/28 112/9/13 備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37號(編號1-4曾定刑10月)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9號(編號1-4曾定刑10月)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6號(編號1-4曾定刑10月)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6號(編號1-4曾定刑10月)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