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 刑人 林炳輝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4年4月30日花檢秀辛114執聲他191字第114901006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林炳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其附表(下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年6月確定,聲明異議人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將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一組合(下稱甲組合)、附表一編號5至8與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各罪為另一組合(下稱乙組合),分別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114年4月30日花檢秀辛114執聲他191字第1149010065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惟檢察官當初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未說明附表一、二之分組方式對伊是否不利,有違照料義務。嗣伊發現如此分組對伊甚為不利,但執行書記官表示若不同意,定應執行刑就會被擱置,伊不得已才簽名同意。伊應有權利撤回原同意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改依伊主張之甲組合、乙組合的分組方式聲請定應執行刑,如此可將販賣毒品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重罪分為同組,始符合公平及罪責相當原則,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上開否准重新定刑聲請之執行指揮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系爭裁定
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系爭裁定已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當初定應執行刑時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又依聲明異議人主張之重組方式,甲組合可定執行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至10月(甲組合各罪宣告刑之加總雖為1年,但曾定刑10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乙組合可定執行刑之範圍則為有期徒刑9年至30年(其上限已逾30年,以30年計)。
是依其主張之分組方式,接續執行之上限為30年10月(即甲組合之10月+乙組合之30年),與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目前依系爭裁定指揮接續執行結果(30年)相較,非必然更有利於聲明異議人,難認客觀上係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的必要。
㈡又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
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護其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請求權後,雖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任意撤回請求,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經證明其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屬實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均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若非聲明異議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無從向法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至於聲明異議人當初是基於何動機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係聲明異議人內心之想法,外人難以知悉,自無許其於系爭裁定結果不符期望後,任意撤回請求之理。是聲明異議意旨謂其有權撤回系爭裁定之定刑請求,請檢察官依其分組方式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尚非可採。
四、綜上,系爭裁定,既經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核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附表一:受刑人林炳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下旬之某日時許 104年2月6日 104年2月24日14時20分採尿前26小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31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7月15日 104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年7月13日 104年8月4日 104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20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24日14時20分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103年11月前某日 104年6月1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度重訴字第8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04年7月15日 106年2月17日 106年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年8月4日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日 104年5月、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17日 107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6月29日 107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附表二:受刑人林炳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3日18時 104年11月3日20時 105年8月1日1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106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1日 107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6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7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0日18時20分許 105年8月25日15時許 105年7月27及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7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3日 107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編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2及13日 105年8月25日 104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108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編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3日 105年8月初某日某時許至105年8月27日 105年6月間至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