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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軍聲再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朱修平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收集國防秘密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軍上字第1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第三審確定判決(第二審判決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3年高判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案號: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93年和判字第78號,起訴案號: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2年平訴(三)字第6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再審書狀(如附件)。

二、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收集國防秘密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以92年平訴(三)字第622號提起公訴,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1條第1項之收集國防秘密罪,以93年和判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宣告沒收),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其上訴顯無理由,以93年度高判字第17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下稱高高軍法院173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94年度軍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下稱本院1號判決)而告確定(聲請人嗣對本院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違背軍事審判法(下稱軍審法)第181條第5、6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軍聲再字第1、2號裁定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如以本院1號判決為聲請再審標的,違背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33條規定:

依軍審法第181條第5項、民國102年8月13日修正軍審法第2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1號判決為終審法院程序判決,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7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對本院1號判決聲請再審,顯已違背法律上程式,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如以高高軍法院173號判決聲請再審標的,本院對該判決應無管轄權:

1、依司法院102年11月21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20030869號函示:「……二、有關軍法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初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其再審聲請案件(刑訴法第426條參照),應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覆判或上訴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三、本院公告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定各部隊,係指起訴書所載被告所屬部隊,並以該部隊駐在地所在區域定管轄法院,不因部隊嗣後移防、簡併或裁撤而受影響。」,可知關於再審案件:

(1)軍法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初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應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上訴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即首先依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初審軍事法院或上訴審軍事法院為基準,畫定對應之法院審級(〈普通〉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

(2)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上訴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則應由該管高等法院審級管轄。至於決定具體受理再審案件之該管法院(高等法院或各分院),則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屬該部隊駐在地所在區域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1658號裁定參照)。

2、查依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92年平訴(三)字第622號起訴書記載聲請人所屬部隊為「花蓮航空指揮部作戰組」,駐地為「桃園縣○○鄉」,嗣於102年7月1日更銜為「海軍反潛航空大隊」,現駐地為「高雄市○○區」,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督察長室112年5月8日國海督法字第1120031347號函置於本院112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卷第93至95頁可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應以起訴書所載聲請人所屬部隊駐在地所在區域即臺灣高等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援引憲法第9條規定及114年3月20日新聞報導,主張其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然查:本件聲請違背法律上程式,其聲請為不合法,業如前述,與聲請人現在是否為非現役軍人無涉,縱認聲請人目前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本院亦不因此對高高軍法院173號判決取得管轄權,或聲請人得對本院1號「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仍為不合法。

三、本件聲請再審程序上不合法而應逕予駁回,參照刑訴法第429條之2立法理由,本件聲請再審顯無通知聲請人並聽取意見之必要性,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裁判案由:收集國防秘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