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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BR000-H112026(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謝宜呈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