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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林宜靜被 告 鍾高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