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原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 告 BS000-A113159(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原 告兼法定代理人 BS000-A113159A(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江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采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