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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抗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7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羅智平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羅智平(下稱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即附表編號3、4),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再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執乙字第168號指揮書執行,該指揮書羈押及折抵日數欄並記載羈押自民國108年3月12日至109年1月14日,計309日折抵刑期,嗣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再與附表其餘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而附表編號6之罪,既經合併定刑,自應與附表其他之罪視為一體,則倘將羈押日數用以折抵附表編號6之罰金刑,實屬最有利於抗告人之執行方式,但檢察官卻以114年8月27日花檢秀乙114執聲他436字第1149020328號函否准抗告人之主張,經抗告人聲明異議,再經原裁定駁回,故認原裁定不當,請求本院撤銷原裁定,准予抗告人所請云云。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又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所謂「裁判」固不受羈押罪名之拘束,且包括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偵查及審判之相牽連案件在內,然均指利用同一程序之「本案」而言,是倘非利用同一程序而為偵查或審理之「本案」羈押日期,且不在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列,自不得以檢察官未移抵「他案」執行,逕指其執行之指揮不當,而侵害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08、1110、1111、1414、1504號案件進行偵查及提起公訴,並經花蓮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刑確定(下稱甲案),抗告人並因甲案,自108年3月12日起,至109年1月14日止,經羈押共計309日;又因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另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2、2407號案件進行偵查及提起公訴,並經花蓮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刑確定(下稱乙案);甲、乙二案及附表所示其餘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4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嗣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據以核發109年執更乙字第855號執行指揮書,且以抗告人因甲案所受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乙案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則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09年執乙字第1092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強制處分表、花蓮地檢署109年執更乙字第855號、同年執乙字第1092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前揭裁定在卷可參。原裁定乃依卷內資料,說明乙案與甲案並非利用同一程序而為偵查或審理之案件,自無從以甲案之羈押日期,折抵不在前述合併定應執行刑範圍內之乙案罰金刑,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尚無不當,抗告人以檢察官未將羈押日期優先折抵乙案罰金刑,所為執行指揮不當且對抗告人不利等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維持。

(二)抗告意旨猶執前詞為辯,顯係置原裁定之明白說理於不顧,或執其個人主觀意見而為指摘,俱難憑以認定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1 施用第一級毒品,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5日 花蓮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37號等 花蓮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22號 108年7月19日 同左 108年8月16日 均是 花蓮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091號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20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8年3月9日 花蓮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94號 花蓮地院108年度玉簡字第22號 108年7月11日 同左 108年8月27日 是 花蓮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182號 3 販賣第二集毒品,共18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10日 花蓮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108號等 花蓮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5號 108年10月15日 同左 109年1月15日 均否 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6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7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13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14日 有期徒刑3年9月 108年2月23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2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5日 有期徒刑3年9月 107年10月24日 有期徒刑3年9月 107年11月16日 有期徒刑3年9月 107年11月10日 有期徒刑3年9月 107年11月18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1月30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7年12月18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6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1月12日 有期徒刑3年9月 107年11月13日 有期徒刑4年 107年11月15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16日 4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8月 108年1月9日 5 轉讓禁藥,共9罪 有期徒刑6月 108年3月10日 花蓮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108號等 花蓮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5號 108年10月15日 同左 109年1月15日 均否,但均得易服社會勞動 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6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26日 有期徒刑6月 108年3月9日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26日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27日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5日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7日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14日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25日間某日 6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7年4月8日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792號等 花蓮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108年12月31日 同左 109年5月12日 否 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092號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4月 108年2月25日 花蓮地檢署108年偵字第575號 花蓮高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 109年6月30日 同左 109年7月29日 否 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678號 8 販賣第二集毒品,共8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0月27日 花蓮地檢署108年偵字第575號 花蓮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7號 108年10月15日 同左 109年5月15日 均否 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679號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1月1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1月2日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12月31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2月12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2月21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2月27日 有期徒刑4年4月 108年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