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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永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永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永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38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5年5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3860號)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