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建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文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與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刑4年1月,並接續執行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脫逃、贓物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及定應執刑部分,於民國105年12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