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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徐雲峰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71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雲峰(下稱聲請人)因誣告罪,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1號判決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然因法官不採信余世銘民國84年12月4日簽呈之內容(即附表編號5之證據),因而未發現該簽呈上之記載就是告訴人劉學德當面向余世銘檢舉聲請人竊賣土地等之內容,聲請人並無捏造不實事項之舉,足認原確定判決有未盡調查之無誤,併提出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提出再審聲請等語。

二、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如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原因」而言,此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所提證據(含證據方法及證據資料),與前經實體裁定駁回之聲請是否一致加以判斷,實質相同之事由與證據,不因聲請意旨陳以不同之說詞或論點,即謂並非同一事實原因(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誣告案件,經原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原確定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又聲請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後,先於97年4月執附表編號2、

5、6、9所示之證據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認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又於114年8月15日再持附表各編號所示證據,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調查該等證據為由聲請再審,經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認聲請意旨所指,或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而不合法,或係以顯不具有「新規性」,且與「確實性」要件不符之證據聲請再審,或係爭執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而屬非常上訴救濟範疇之事項,均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嗣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76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等情,亦經本院調取前揭裁定及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案卷核閱無誤(至原確定判決歷審《含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12號》卷宗均業於110年11月19日經銷毀,無從調閱,見114聲再13號卷第47至51頁),可認聲請人本案仍持與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案件中之相同證據,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又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之4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再審聲請有上開程序違背規定之處,已如前述,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其意見之必要,末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備註 1 劉學德84年11月1日陳情書 2 臺東縣政府84年12月11日(84)府政貳字第2122號函 3 臺東地院97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4 臺東地院90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5 臺東縣政府政風室84年12月4日簽呈(承辦人余世銘) 6 證人余世銘於本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04號案件中具結證述之筆錄 7 聲請人之臺東縣政府85年度至91年度之考績(成)通知書 8 本案土地位置圖(手繪)、本案土地現況位置圖(電繪) 內容大致相同,均係法官提示與證人高山寶確認現場狀況之圖示 9 證人余世銘於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81號案件中具結證述之筆錄 10 臺東地檢署84年度偵字第1188號不起訴處分書 11 本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12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刑事判決 13 89年3月14日補充告訴理由狀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