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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昀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昀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昀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之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均為洗錢防制法,且係於同日內密集為之,其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同,於各罪所顯現之人格面並無差異,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並未就本件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各該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1萬元確定,此有上述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罰金之總和。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於民國115年7月9日執行完畢,惟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末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黃柏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采蓁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337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337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 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0日 115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 第1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4日 114年12月24日 115年3月3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8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 第11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 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 第11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 第1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30日 115年3月30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