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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洪信安上列聲請人因共同被告邱家文、陳永祈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案號: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2、3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扣押物,應發還洪信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信安(下稱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如附表所示物品(下合稱本案扣押物)於該案遭扣押,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已就聲請人犯罪部分判刑確定(案號:該院112年度訴字第131、160號),本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嗣因檢察官上訴,該等物品移送本院審理,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至聲請人原具狀聲請發還如附件所示物品部分業經其撤回聲請《見本院卷第4、

5、48、63頁》,不贅述)。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 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共同被告邱家文、陳永祈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該案中經扣得其所有之本案扣押物,原審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1、160號刑事判決判處其等罪刑,其中聲請人部分嗣已確定,本案扣押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見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刑事卷第69至112頁該案判決書、本院卷第15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嗣因檢察官就原審法院對共同被告邱家文、陳永祈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32、3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扣押物併經原審法院移送本院處理(保管號碼:本院115年度管字第23號,見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刑事卷第118至120頁贓證物品保管單)。聲請人所聲請發還本案扣押物,核與本院審理上開2共同被告之上訴範圍部分較無關聯而非可作為其等涉嫌犯罪證據之物,無繼續留存必要,且檢察官對於聲請人聲請發還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8、59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附表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本院115年度管字第23號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 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刑事卷頁數 1 其他一般物品(C-1-1黑色筆記本) 1本 編號29 第118頁 2 存摺(C-1-2洪信安國泰銀行存摺) 1本 編號30 第118頁 3 存摺(C-1-3洪信安國泰證券存摺) 1本 編號31 第119頁 4 存摺(C-1-4洪信安中國信託) 1本 編號32 第119頁 5 存摺(C-1-5洪信安合作金庫) 1本 編號33 第119頁 6 其他一般物品(C-2-1玉里案送審型錄) 1本 編號35 第119頁 7 其他一般物品(C-2-3玉里案契約) 1本 編號36 第119頁 8 其他一般物品(C-2-5承攬標案資料) 1本 編號37 第119頁 9 其他一般物品(C-2-6○○公司總分類帳) 1本 編號38 第119頁 10 其他一般物品(C-2-7○○公司分類帳) 1本 編號39 第119頁 11 其他一般物品(C-2-8手札本) 1本 編號40 第119頁 12 存摺(C-2-9洪信安土地銀行存摺) 1本 編號41 第119頁 13 存摺(C-2-10○○合作金庫) 1本 編號42 第119頁 14 存摺(C-2-11○○土地銀行存摺) 2本 編號43 第119頁 15 存摺(C-2-12○○土地銀行存摺) 5本 編號44 第119頁 16 其他一般物品(C-2-13○○106-107年傳票) 1箱 編號45 第119頁 17 其他一般物品(C-2-14○○108-109年傳票) 1箱 編號46 第120頁 18 其他一般物品(C-2-15○○110-112年傳票) 1箱 編號47 第120頁 19 電子產品(C-2-17記憶卡) 1個 編號49 第120頁 20 其他一般物品(C-2-18○○財務電腦資料燒錄光碟) 1片 編號50 第120頁 21 其他一般物品(C-2-19○○財務電腦資料燒錄光碟) 1片 編號51 第120頁 22 印章(○○公司大小章) 2個 編號52 第120頁

附件:IPHONE11綠色手機1支、電子產品(C-1-6洪信安隨身碟)1個、其他一般物品(C-2-2玉里案施工計畫)1本、其他一般物品(C-2-4玉里案日報表)1本、電腦設備(洪信安聯想筆電C-2-16密碼OOOOOOOO《含線材》)1台。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