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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正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正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9月14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

1、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刑事執行意見狀(見115年度執聲字第78號卷第5頁)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花蓮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4月+4月=8月)。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附表編號1、2均為施用毒品罪、編號3則為提供帳號幫助犯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徵詢後,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編號3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6日12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1年8月6日12時58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1月9、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6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54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軍偵字第62號、同年度偵字第3503、5753、70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30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11月9日 114年1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30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12月25日 115年1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前經花蓮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花蓮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223號 113年度執更緝字第23號(業於113年7月25日執行完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