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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淑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淑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4年2月5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

1、2、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刑事執行意見狀(見115年度執聲字第75號卷第15頁)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1至5部分,前經臺東地院114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3年2月+10月=4年)。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侵入住宅竊盜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徵詢後,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數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1 侵入住宅竊盜,共5罪 有期徒刑6月 113年6月18日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036、4071、4271、4354、4620號 臺東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114年1月6日 同左 114年2月5日 均是 前經臺東地院114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68號) 有期徒刑6月 113年7月11日 有期徒刑6月 113年8月25日 有期徒刑6月 113年9月2日 有期徒刑6月 113年10月5日 2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4月 113年11月29日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267號 臺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號 114年1月20日 同左 114年2月26日 是 3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4年2月2日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84號 臺東地院114年度易字第132號 114年5月23日 同左 114年6月26日 否 4 侵入住宅竊盜,共2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114年1月29日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811、971號 臺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66、67號 114年5月29日 同左 114年7月1日 均是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113年11月30日 5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3年11月21日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11號 臺東地院114年度易字第133號 114年6月23日 同左 114年7月23日 否 6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3年12月16日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666號 花蓮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15年4月1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4年,逕予更正) 同左 115年4月1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4年,逕予更正) 否 臺東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76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