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丙○○ 丁○○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蔣 有 木法官 蔡 俊 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 家 瑩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