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 訴 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 )二百五十萬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三萬七千五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並於上述期間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提出委任狀於本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何 方 興法官 蔣 有 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有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