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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89 年上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0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扺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上訴人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設定予被上訴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兩造之陳述與第一審判決記載相同,予以引用。

理 由原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就所主張該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

者係賭債,且已清償,並非借款債權,此項有利於己之事實,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因以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本院後仍未就上述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所言,上訴意旨,徒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蔣 有 木法官 蔡 俊 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劉 夢 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