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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4 年抗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98號抗 告 人 丙○○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94年度訴字第188號)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泰山鄉,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因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本件訴訟移轉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抗人原固設籍於台北縣泰山鄉,惟已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93年6月14日遷入本轄花蓮縣○○鄉○○村○○路○○○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原法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原裁定未予詳查而誤為無管轄權,經核即有未當,抗告意旨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何方興法 官 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萬山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