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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5 年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家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被上訴人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201,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468元,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溢繳8,1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規定返還上開溢繳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家瑩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