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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5 年重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496,148元,應徵第3審裁判費196,2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李德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