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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6 年重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林清貴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8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附於本院卷第29頁、第30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許仕楓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正。

書記官 劉夢蕾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