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邱聰安律師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長宣判期日至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 方 興
法 官 林 德 盛法 官 王 紋 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明 靜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